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