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法治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相适应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或内部保卫组织,各项治安保卫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