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