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