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