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