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受歧视。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