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明或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法制教育学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