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到场。除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外,应当批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见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