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为弃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