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