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托管机构,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应当开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