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外,还应当与流浪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