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游乐设施和公共场所电梯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