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店、副食店、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