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店、副食店、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