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监护的,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