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社会各方面应当支持中、小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少年先锋队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