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强行索要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