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成年人有劝阻、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离家出走或者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紧急情况时,成年公民应当救护、援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