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