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