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