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