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