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生活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偿的疾病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