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