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