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聘任及工作制度。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及青春期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