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聘任及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及青春期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