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以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