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