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过船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