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书面告知航道管理机构从事泥浆水上运输活动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未按照告知的船只数、停靠点、时间、线路、消纳场所运输泥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安装、改装、存放各类排放泥浆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