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