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航道疏浚、清障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应当将作业范围和废弃物弃置地点书面告知属地航道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