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及其设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