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缆线和管道,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涉及航道的桥梁、隧道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