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审批或者建设、设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的航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手续。建设单位拆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应当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