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二条已废止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航道畅通要求,综合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