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三条已废止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调整水系、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水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