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航道需要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划拨方式安排。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建设用地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