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条已废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并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辖区内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