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航道通航功能的取消,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