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云南省财政、价格、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