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出现损坏,危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疏导、限行、封路、设立危险警示标识等措施。确需封闭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后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