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