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