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十三条已修改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