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