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