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