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